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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在縫紉機編號中,型號的第一組數字代表使用對象
主要機構和線跡相同,但縫制設備性能等不同的順序代號。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就可變更第一組數字。
(1)運轉速度,相差500r/min以上時;
(2)縫紉對象(皮革、橡膠、塑料等)不同時;
(3)縫紉性能(如能倒順送料、自動切邊、自動剪線等)不同時;
(4)其他機構(如上下軸的傳動方式為錐齒輪、平齒皮帶等)顯著不同時。
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,型號中第一組數字的變更是有條件的,一般來講這一組數字越大,就表示在原有基礎上的改進越大。如:工業平縫機GC1一1型與GC8一1型相比,后者就改進了很多。前者轉速為3000r/min,油線滲油潤滑。后者轉速為4500r/min,自動潤滑,采用滾針軸承、杠桿式倒順送料等。
2.型號的第二組數字代表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改進的順序代號
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方可變更第二組數字:
(1〕外形有明顯改變者;
(2)零件改進后對使用有顯著優點,且變更機殼規格者,如增加落牙機構得變更型號第二組數字。
型號的第二組數字的變更也是有一定條件的,從具體規定來看,第二組數字的變更,機器的主要機構是不變的,所以說改進只限于機器的外表和較一般的改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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